山东省邮政管理局关于不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事项的通告

日期: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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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2023年9月1日修订、2024年1月1日施行的《行政复议法》,现就《行政复议法》修改后不服邮政管理部门所作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我局不再具有行政复议管辖权,不再受理对下一级邮政管理部门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设区市级、省级邮政管理部门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该邮政管理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即设区市、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通告。


                          山东省邮政管理局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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